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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地下矿山篇十九

发布时间: 2025-01-02 来源: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工程项目发包篇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解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三条规定: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

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作业风险高,承包单位若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其技术和管理水平与承担的工程难度不匹配,容易发生事故。承包单位过多,工作相互影响大,难以统一协调管理,也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解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矿山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承包相关工程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的力量保障,否则容易漏管失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要求的相关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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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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