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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地下矿山篇(二十)

发布时间: 2025-01-03 来源: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动火作业篇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解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第一条规定:矿山企业使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9 条规定: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 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矿山焊接产生的火花温度很高,容易引燃周边或下部的可燃材料,如木材、油料(油酯)、胶带(橡胶)、轮胎、可燃气体、钢丝绳上的油脂等,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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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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