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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救援24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2-31 来源: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   

第一条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及应急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应急管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隐患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是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责任人,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进行编制。应急措施要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第七条 调度室负责牵头组织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年规划、年度演练计划,并负责其日常管理职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总结和评估报告。

第八条 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做好事故预警工作,同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条 预警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点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和调度室,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 对于应急处置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要对其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生产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队伍、物资、通讯、医疗、运输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故监测与预警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事故监测包括:安全监测、束管监测、视频监控、应力监测(矿压)、现场人工检查、雨量监测、现场隐患排查等。

第十九条 监测方式:日常监测、系统监测、一盯一监测、群防群治、零报告监测、日报告监测等。 第二十条 事故监测要求:

事故监测要准确、全面,矿井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应纳入监测范围内。

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标校、调试、维护、报废,保证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到信息传达准确、到位,监测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监测台账、报表记录,信息填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故障或引发事故做到有备可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预警信息要求:

1.预判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维护矿井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2.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全矿井或采区、工作面、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3.预警信息包括“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安全监控监测、束管监测、雨量监测等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通知、巷道贯通预透(过)巷通知、现场安全重点、上级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必须包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5.安全生产隐患预警通知单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调度室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6.充分利用预警通知单、调度通讯、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电视媒体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7.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8.现场职工有义务向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9.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预警发布

根据事故灾害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灾害的预测情况,应急救援总指挥确定事故预警级别发出事故预警后必须有相应级别的响应,即:

Ⅲ级响应:由基层队负责人或带班队长负责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Ⅱ级响应:由矿长负责启动《小龙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矿内全部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Ⅰ级响应:由矿长负责启动《小龙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请求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医疗协议医院、地方安全管理委员会参与抢险救援。

第二十三条 预警行动

现场人员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作业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同时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调度人员、安全检查员有权行使遇险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按程序汇报相关领导,矿领导根据预警条件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立即安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征兆的重要情况或者在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应急值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应急值守是矿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矿井应急管理机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应急工作要求。各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要把应急值守工作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应急处置的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原则:昼夜不间断24小时值班、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 应急值班值守基本要求:

1.坚持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期间的领导工作,保证应急值守期间都有矿领导参与。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值班矿长同意并安排同级人员顶替。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值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应急值守值班人员职责:

1.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感,认真履行应急值班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2.贯彻落实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处置事故,并完整填写值班记录。

3.定时巡查矿井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重要环节以及有关隐患源及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确保安全预控管理落到实处。

4.注意掌握收集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动态信息,按照危险源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5.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按程序及时向矿长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果断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6.认真执行领导交接班制度及其它事项。

  煤矿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第二十九条 报告范围

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情)紧急灾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传递时间

对矿井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性事件的情况,调度室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受灾区域作业人员进行紧急撤离,并向值班矿长、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救护协议签订单位、医疗协议签订单位进行报告、传递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报告、传递内容:

1.包括事故矿井概况。

2.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

3.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自救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上报和传递

1.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值守电话

内线:

外线:

2.当矿井发生事故时,事故地点人员利用最近的电话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掌握情况后,立即组织受灾区域作业人员进行紧急撤离,并按事故汇报程序如实、有序汇报,并做好事故详细记录。情况紧急时直接汇报矿长,并向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件、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故的抢险情况等。事故现场救援期间应及时向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救援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和传递的方式及要求:

1.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传递和续报应急信息。

2.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事故,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3.安全科应特别关注重点工程、重点安全隐患区域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收集、报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内网、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4.向上级部门报送书面信息,须经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5.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擅自将信息向新闻媒体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6.对于应急信息处置负责的科室或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并将有关的报告材料、领导批示等资料做好留存备查,涉密的还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7.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纳雍县雍建救护队、XXX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华煤总院)值班电话: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华煤总院):

  煤矿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项目是指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专项费用和物资。

1.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设备和器材、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应急照明、通风、排水、钻进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3.参与应急救援人数、时间长度所需费用。

4.其他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其他所需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需要。

1.财务科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矿井应急救援计划保障应急救援投入及所需资金,将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2.制定应急救援投入计划时应切实考虑矿重大危险源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3.应急救援投入计划应送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

4.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资源储备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医疗卫生保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与医疗协议医院取得联系,按救护协议对伤者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人员防护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七条 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由矿工会、纪律监察部、企业管理科、人力资源科等相关科室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管理科督促相关单位按制度贯彻执行。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救援投入及资源储备情况不定期检查,确保应急储备整备。

第三十九条 应急投入及资源消耗后,应及时补充。

第四十条 在应急救援投入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第四十一条 对数目较大应急救援投入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费用管理

1.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井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2.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4.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生产应急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应急费用提取、安全应急投入计划、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应急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应急经费台帐,保障安全应急投入迅速及时。

5.用于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使用如遇突发事故资金不足时由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协调解决。

6.发现安全应急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应急费用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通过预先计划制定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职工生命健康和安全,并将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四条 凡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科室按规定编写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六条 矿井应急预案应与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能源局等上级部门应急预案保持一致,由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做好社会联动的衔接。

第四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矿综合应急预案的子文件或标准操作程序,必须和矿综合应急预案接口吻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不得有任何冲突。

第四十八条 矿长应组织职能科室和人员编制矿井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事故风险描述、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矿井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后,由矿长签署公布。

第五十条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后,由矿长签署公布。

第五十一条 井下被确定为重点灾变区域的,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注意事项、附件等。

第五十二条 矿井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矿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各基层队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预案,使职工熟悉预案,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五十四条 矿井定期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都能熟练掌握各类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五十五条 应急演练由各业务科室针对各自专业范围风险因素,编制演练方案,调度室督促落实,收集资料。

第五十六条 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五十九条 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六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参演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十一条 应急救援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六十二条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第六十三条 应急演练目的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4.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应急机制。

5.科普宣教。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

第六十四条 每年根据选定的演练类型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包括演练时间、目标和演练范围,演练方式,确定演练现场规则,评价演练效果,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编写书面报告,演练人员进行自我评估,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实施。

第六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并编制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演练应检验下列效果: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置能力、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应急预案的经济性及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指挥部应对演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纠正方法、纠正措施及完成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演练中存在的不足项和整改项,实施追踪其纠正过程,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 演练结束后,各单位要依据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保持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

第六十八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按要求上报。

第六十九条 按照综合评估得出的结论,对应急管理工作不足之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提高应急救援工作实战水平。

第七十条 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3.演练方案编制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4.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

5.参演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实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7.应急演练的成本分析。

8.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及对策、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七十一条 演练结束后,经评估小组审核后,调度室指定专人将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十二条 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矿井应急演练指挥部有权调动矿属所有人员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演练指挥部的指挥。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矿井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和开展矿井辅助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七十五条 要加强各救援小分队管理,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及队伍结构。矿井应急救援队伍以纳雍县雍建救护队为主体责任,矿井成立辅助救援队伍,各队兼作应急救援小分队,配合救护大队应急抢险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1.应急救援指挥部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调度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安全科负责人及调度室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生产实际,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执行。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启动,救灾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救灾指挥部成员

  挥: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副矿长、救护大队带队负责人

 员:各科部室负责人

1)通讯联络组:

 :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调度室主任

 员:调度室值班主任、值班调度员及监测监控中心成员

2)抢险救援组:

 : 救护大队带队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负责人

副组长:主管科室负责人

 : 全体到矿救护队员、矿基层队成员

3)运输组:

 : 分管轨道运输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 运输队队长、汽车队队长及相关成员

4)物资供应组:

 : 分管物资供应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企业管理科科长、供销科科长

 : 企业管理科、供销科全体成员

5)医疗救护组:

 : 医疗协议医院带队负责人   

 : 全体到矿医务人员

6)技术指导组:

 : 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

 : 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全体人员

7)机电组:

 : 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 机电科全体成员、机电科全体成员、各基层队电工

8)安全检查组:

 : 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总工程师

 : 安全科全体人员

9)治安保卫组:

 : 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保卫科      

 : 武装保卫科全体保卫人员

10)后勤保障组: 

 : 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矿长

副组长:后勤服务科科长、人力资源科科长、矿办室主任

 : 后勤服务科、人力资源科、矿办室全体人员

11)善后工作组

 : 后勤副矿长

副组长: 综合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科科长、考核办公事主任、矿办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及事故单位负责人   

 : 综合办公室、工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安全科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12)事故调查组

 : 矿  长           

 : 各专业组组长及相关成员

3.矿总值班人员与救灾指挥者的关系

在应急救援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未到之前,一切由当天矿值班矿长负责指挥,当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到矿后,值班矿长及时向总指挥全面汇报灾害情况,从此时起应急救灾的一切行动计划由总指挥负责。

第七十六条 加强学习,提升实战综合水平

1.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加强日常学习,熟知矿井的救护常识,熟知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知识。

2.矿属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总指挥指令由调度室统一指挥调配,在接到调度室下达的应急救援指令后应迅速集结本队应急抢险人员至规定位置集结整装待命,在10分钟内必须完成集结命令。

3.矿属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中严格按照总指挥要求、调度指令行事,不得各行其是,违章操作。

第七十七条 总指挥的职责

1.在副总指挥、副总工程师、科(室)长和纳雍县雍建救护队负责人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处置方案。

2.掌握全部灾情,决策救灾措施方案,指挥救灾的关键性行动。

3.调动全矿职工参加抢险救灾,全面协调救灾工作。

4.检查矿山救护队和有关单位执行救灾任务情况。

5.听取灾区人员的汇报和副总指挥的意见,根据救灾进展情况与灾情的变化,及时决策新的救灾方案、措施和救灾计划。

6.事故处理完毕后,向有关单位职工宣布恢复生产的命令。

第七十八条 副总指挥的职责

1.全面掌握情况,进行分析,为总指挥决策方案提供充分的依据。

2.协助总指挥做好灾变预防与处理工作。

3.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为总指挥决策方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制定救灾计划提供充分的依据。

4.安全副矿长协助总指挥决策救灾方案,并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严格控制入井人员,负责签发处理事故期间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5.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领导在不妨碍总指挥有效工作的原则下,参加抢救事故的指挥,并根据需要调集救灾所需人员、设备和器材。

6.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救灾人员待命和及时调集所需的劳动力工作。

7.后勤副矿长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

8.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方面的工作,并负责调集救灾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9.总指挥不在矿时,由值班矿长行使代理权,其他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及分工开展工作。

10.生产技术科科长、地质测量科科长、机电科科长为总工程师提供技术资料,协助安全矿长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

第七十九条 调度室主任的职责

1.负责监督矿值班调度员,记录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和情况,并按事故通知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及单位,及时传达总指挥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在调度室待命,及时调度抢险救灾工作, 统计掌握升、入井人数和下井人员分布情况。

2.负责监督安全监测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灾区有毒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及灾区的环境情况。

3.负责救灾期间临时通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保证通讯畅通。

4.听取、记录救灾过程中有关人员的汇报和传达的各种命令,全面调度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调配车辆。

6.事故处理完毕后,组织恢复生产。

第八十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

2.根据灾害范围,提供安全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图纸及资料,以及该范围内的巷道参数、支护情况、工作面回采及掘进情况。

3.提供通风状况、瓦斯涌出情况参数。

4.负责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各工况点的测定情况,根据要求适时作出调整方案。

5.根据救灾方案,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救灾指挥部同意后,交安全科督促落实。

第八十一条 地质测量科科长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

2.为救灾提供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完成测量、检测任务。

3.提供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参数。

第八十二条 机电科科长职责

1.根据需要,召集电工、钳工、管道工及机电维修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

2.根据总指挥的命令负责矿变电所的停送电。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3.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线路、主排水系统的恢复工作。

4.负责提升设备运转情况的落实及监护工作,使其正常运转。

5.负责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制氮机及主排水系统运转情况参数的测定及运转情况的落实工作。

第八十三条 供销科科长职责

负责落实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的供应。

第八十四条 安全科科长职责

1.检查督促各单位救灾计划的执行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负责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3.对出、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监督,对升井人员要详细记载,没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严禁入井。

第八十五条 救护大队到矿负责人或根据救灾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职责

1.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救护队员。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带领救护队员按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救灾计划,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3.准确、及时、合理地处理救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处理事故的进展情况。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向总指挥提出救灾补充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通风队队长职责

1.完成总指挥安排的任务,负责召集通风队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

2.按照总指挥的命令,完成必要的通风工作,执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机电科队长职责

1.根据总指挥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方法,监视主通风机的工作状态,保证其正常运转。

2.负责矿井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3.根据入井人员挂牌和领取矿灯、自救器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对没有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放矿灯和自救器。

第八十八条 运输队队长职责

负责将救灾人员及时运送到井下,同时将受灾人员及时送往地面,将救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按指定地点及时送到。

第八十九条 其他相关队队长、班组长职责

负责核对清点留在灾区的作业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带领到安全地点,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给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总指挥命令,完成有关灾害处理的任务。

第九十条 医疗协议医院带队负责人职责

组织医护人员到现场抢救遇难人员,并负责护送危重人员去医院抢救治疗。

第九十一条 人力资源科科长职责

1.负责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

2.按照总指挥的指令、组织救灾所需的劳动力。

第九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矿内外通讯联系及救护车辆的调配及接待上级领导。

第九十三条 保卫科职责

1.组织有关人员在指定地点设置岗哨、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2.搞好保卫工作,加强各要害场所及岗位的检查,严防不法分子趁机破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维护矿区正常秩序。

第九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职责

1.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2.协助后勤人员抢救和护理遇险人员及被救人员。

3.妥善安置遇难遇险人员探亲家属的生活。

第九十五条 加大投入,建立应急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全力保障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九十六条 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应急队伍运行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都要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应急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模拟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煤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 应急物资仓库设立和责任单位

1.地面设应急救援材料库(包括雨季“三防”物资)和消防材料库1个;由调度室和武装保卫科负责管理;

2.地面设应急设备储存地点1个,由服务队负责管理;

3.地面设材料仓库1个,供销科负责管理;

4.井下设消防材料库1个,由运输队负责管理。

第九十九条 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

1.正常情况下的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采购

根据矿井灾害特点和矿井发展需要,由主管技术科室提交的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储备计划,由供销科报请矿领导同意后,编报采购计划按期进行采购储备。

2.突发情况下的应急物资装备采购

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采购指令后,供销科立即进入紧急采购程序,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采购到货。

3.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条 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1.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到矿后,必须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合格后统一入库保管。建立应急设备物资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统一管理。经检验合格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据库房分成若干个区,按照物资的不同类型,将储存物资分成若干个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其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

2.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品种应根据防汛、火灾、顶板事故、地质灾害、煤尘、瓦斯爆炸及煤矿其他事故险情结合小龙井煤矿矿井所属区域矿井灾害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储备。具体储备物资种类数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小龙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井下应急救灾材料库设备材料配表和地面消防材料库设备材料配备表中的物资数量进行储备。

3.其他应储备的应急物资装备根据矿主管技术科室提交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储备。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物资装备的调用制度

1.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发放人员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开机,做好随时接受应急调度指令,按需发放、调运的各项准备。

2.在接到应急物资装备紧急发放指令时,发放管理人员必须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停止其他非紧急管理发放业务,优先进入应急物资装备发放环节,发放后及时进行登记,做好发放统计和剩余储备物资数量上报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电话通知发放,然后补办相关手续(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使用程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拨和使用应急物资命令→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人→应急物资库管员→出库)。

3.物资发放单位必须留有储备物资仓库备用钥匙,确保在发放人员无法及时到矿时,本单位就近的工作人员能够立即到矿开展应急物资发放工作。

4.应急物资装备按照“先进先出”的发放原则进行发放,为确保物资的性能完好,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发放储备物资。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物资装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准备,非紧急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使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发放记录并及时补充。

第一百零三条 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装备带金属的部分要亮,带尖的工具要尖锐,带刃的工具要锋利,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砂石、机砖、水泥、编织袋、铁锨、斧爪、风水管路、胶管等常用救灾物资应做好长期定量储备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当应急物资因损坏、过期等原因,管理人员应提出补充计划,报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补充。

第一百零四条 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洁卫生,设备存放整齐,准确掌握在用、库存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状况及数量,并登记造册,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第一百零五条 不得随意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拆解、借用。

第一百零六条 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装备要在一个月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由主管科室提交采购计划,经矿领导审核后重新购置补充。

第一百零七条 应急事故发生时,供销科立即开展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运工作,紧急调用时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建立“快速通道”确保物资装卸、打运等环节畅通无阻;当应急物资装备运达事故现场,应当现场清点移交并完善救援物资设备管理台账,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 在应急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意见,向相关部门汇报,做好协调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若有违规则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安全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井下安全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赢得时间。安全避险设施主要是永久避难硐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工作。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

1.生产技术科:负责避难硐室的设计工作,负责安装调试、搬运转移、仪器仪表检验及附件的检查、维护和周期保养监督检查工作。

2.调度室:负责灾变后指挥灾区人员迅速按避灾路线撤离逃生或进入避难硐室妥善避灾。

3.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检测各种环境安全参数、设备工况参数、过程控制参数等并对各种监控传感器进行及时有效维护,连续监测各种气体和参数的变化情况,建立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对信号传输线缆进行维护管理,并按标准悬挂。矿用隔爆型备用电池箱,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能正常使用;环境参数监测系统,O2 传感器、 CO 传感器、CO2 传感器、CH4 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计应能正常使用。

5.安全科:负责对安全避险设施管理进行监督,随机检查员工对井下安全避险设施的使用掌握情况,督促矿属各单位成员都能正确使用避难硐室内配套设施。

6.通风队:作为井下避难硐室日常维护的主体单位,负责对避难硐室内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证避险硐室的正常可靠使用。加强对压缩空气管路系统和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同时负责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内食品、饮用水的供给工作。

7.机电科:负责避险设施内储备的自救器和矿灯数量、充电定期更换,加强对矿灯自救器的检查维护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由通风队主管,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避难硐室口必须设置明显的紧急避险场所标志。室内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硐室内必须干净整洁,仪器装备放置合理、不得堆放杂物和出现淤泥、积水。禁止硐室内存放油脂类物品和兼做材料工具库。避难硐室外侧两出口前后50m范围内不得放置杂物。

3.避难硐室内部设施和装备必须按照避难硐室装备数量要求配齐,建立仪器、装备、材料管理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统一。

4.维护人员必须经专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5.硐室内的所有设施、物品实行编号管理,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生产技术科,保证所有仪器装备100%合格。

6.避难硐室内压风、供水阀门时刻处于完好状态,每班必须对压风和供水阀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避难硐室内的物品、器具和各类应急救援装备,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维护和保养,保证质量。

8.硐室内各种材料、设备、物资必须列入年度计划,由通风队根据情况提交计划,供应组负责及时足额供给,确保避难硐室设备维修保障。

9.生产技术科负责避难硐室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备、器材是否齐全、完好,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监督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进入避难硐室的人员,在压风供氧系统未开启的情况下,禁止关闭各通路密闭门、防爆门,否则按“三违”论处,并且后果自负。

11.避难硐室内其他设施和装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井下员工必须熟知避难硐室的地点、使用方法,便于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自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对避难硐室系统的知识进行培训,否则不准入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对避难硐室内各类物资器材、设备设施的使用进行培训,内容主要以避难硐室的各类设备的操作、求救信息的发出、自身个体保护、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源观测等方面详细贯彻。使每位井下作业人员会使用避难硐室进行安全避险。(可将培训内容贯穿于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中)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通过应急培训和演练,使井下作业人员增强危险判定和自救互救意识,减少矿井灾害对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威胁,真正发挥井下避险设施的减灾避灾作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凡发现损坏避难硐室系统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执行小龙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  煤矿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应急档案是指矿井应急救援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应急救援活动直接形成的对矿井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矿井应急档案资料管理是矿井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矿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见证,为矿井的发展壮大以及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重要的历史依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应急资料档案的收集

1.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技术员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专职人员负责整理,交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归档范围

1.重要会议材料包括应急救援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

2.有关应急救援的各项管理制度。

3.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类图纸。

4.和上级部门联系的文件及各类手续。

5.应急救援预案的更新修订记录。

6.宣传教育计划、培训计划、救援物资、器材、设备清单。

7.各类应急救援演练的计划、方案、评估、总结。

8.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9.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要求: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本与附本、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本在前,附本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电子文件的归档,依据《小龙井煤矿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归档过程中,要考虑电子文件的特殊性,根据电子文件的形成规律,尽可能具体列出阶段的、系统的、权威的电子文件组合,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最终版本进行移交存档,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7.案卷封面应按照质量环境体系要求统一进行编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档案的利用

1.档案只有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登记,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者,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负责人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完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8.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涉密图纸、资料和电子档案管理

1.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外借,利用时使用复制件,联网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2.本年度产生的涉密图纸、资料和电子档案在本部门保存一年,一年后上传给矿档案室,如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电子数据,造成数据丢失,对矿井发展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文件的移交与保管

1.入库的档案,档案员每两年要机读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参考价值的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版时,相关人员须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文件进行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3.库存电子档案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要同步更新复制、复制或补救新版本,旧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三年。

4.保管电子档案的装具要求有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设备。

5.定期把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存储到可长期保存的脱机载体。非保密电子档案可在批准后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被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删除的载体上,须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留存的应急资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管理规范,查询必须方便。

第一百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对应急工作涉及的所有资料档案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应急救援图纸、资料和电子档案管理,按照《小龙井煤矿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煤矿应急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公室全面负责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科、人力资源科(职工培训中心)、各生产业务科室积极配合组织、讲解和宣传。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充分调动矿井各职能科室发挥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深入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财产安全。确保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1.在全矿范围内宣传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

2.通过宣传栏、LED显示屏、内网、《马矿简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应急救援知识。

3.结合“安全生产月”等集中性主题活动,在矿井开展井下应急救援演练期间,做好动员、宣传、知识普及等工作。

4.灵活运用,形式多样,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位员工。

5.将日常宣传与重特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经常性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6.利用突发事件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时机,结合救援和调查工作的开展,及时动态的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7.建立矿井年度应急宣传教育规划,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和开展时间。

8.健全完善各类宣传内容基础资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构建切合实际、务实有效的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科室长、队长、班组长要认真履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力做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要制定符合应急救援实际的宣传教育目标和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效地进行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要灵活运用“矿领导包队下基层”、“科室长下基层讲课”、班前会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及其它工作形式,深入基层,面向职工群众,适时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宣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格抓好检查考核。应急救援宣传教育要作为矿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层层下达责任书,按计划开展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坚持形式内容与实际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由重考核结果向重考核过程的转变,以实际效果考核为主,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  煤矿应急救援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同矿井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同时纳入工作质量考核。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正常考核管理之外,给予一定的奖励机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予以奖励:

1.对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执行的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生产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实施的,对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正常考核的同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2.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3.对事故中受伤人员拒绝进行医疗救治的。

4.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5.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

6.未按规定编制、上报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定期报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

8.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9.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规定编制、上报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11.未定期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

12.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事故扩大,造成职工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五  煤矿应急指挥通讯网络保密、运行、维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密范围

1.应急指挥中心网络组织、设备配置、线路资源、系统软件、电路数据。

2.各类内部文件、技术档案、原始资料、分析报告和各种信息。

3.企业规定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外来人员保密要求

1.未经机房负责人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经领导批准入内的要履行登记手续,在机房接待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2.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后,不得接触设备,不准拍照、录像,不准随意翻阅机房资料。

3.未经领导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与保密数据有关的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

4.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内部保密要求

1.要经常对维护和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安全保密规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所有维护和管理人员,均应参加保密教育学习,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3.所有维护和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意识,保守通信机密,不能向无关人员泄漏技术数据资料。

4.所有机房的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一律不准带出机房,严禁抄录复制。

5.各类技术资料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借阅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技术管理规范

1.规划和建设应急通信网络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2.应急通信网络系统的购进、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3.应急通信网络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4.应急通信网络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5.应急通信网络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6.保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7.存储企业相关秘密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8.存储过应急通信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9.应急通信网络系统打印输出的保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10.保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定期对通信网络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安全保密工作管理混乱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煤矿应急救援交通与运输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应急运力储备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矿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即矿办公室管辖的救护车等所有车辆和产品科管辖的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联络靠实责任,统一登记造册,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应急车辆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技术标准。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应急保障人员

应急保障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组建运输应急突击队,编成三个专项工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车辆调度组:

组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值班调度员

2.交通指挥疏导组

组长:保卫科   成员:全体保安人员

3.车辆维修协调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办公室车队管理干事

4.矿井运输队承担井下所有运输任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协调。确保矿井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在矿井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矿井运输应急保障机制。

第一百五十条 随时与应急救援小组成员保持联系或电话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车辆调度及时到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状况达二级以上,按规定投保各项保险,且配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方可执行应急任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指令性储备运力,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除相关要求外,在应急状况下,应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驾驶人员不得外出,随时准备接受应急任务。

第十  煤矿应急救援治安维护及后勤保障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议场所、食宿安排

1.办公室负责布置好会议室需要的资料、图纸等。安排好休息场所包括客房、临时休息场地等,确保人员能够得到妥善休息,采购食品及用餐、做好来人报到、登记等事宜。

2.职工餐厅安排专人负责食品的运送,保证能够满足本矿及外来人员的就餐及住宿需要。

3.与专职接待、全程陪同的矿领导及应急救援人员衔接好,期间各项工作安排及时上传下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车辆保障

1.安排工作用车由矿公务车、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抽调车辆和社会租用车辆组成。所有车辆要定期检修保证性能完好。

2.矿井车辆主要负责伤员及物资的运送。

3.其他车辆负责物资、物品的采购运输。

第一百五十五条 治安保卫

由武装保卫科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灾区警戒以及治安巡逻工作,确保救援现场秩序井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息收集

1.及时接收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做到上传下达,认真贯彻落实。

2.针对应急救援的进展及工作情况进行信息发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调度室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信息网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应急救援与保障

1.煤矿事故发生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排水设备、钻机、风机、风筒、矿井防火设备设施、施工材料及其它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应急救援。

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补充系统作为矿井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的备用救援装备。

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以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武装保卫科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4.煤矿救援医疗保障:医疗协议单位负责指导伤员的急救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医疗协议医院设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5.治安保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技术支持与保障:矿井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救援治安维护及后勤保障的各项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各对口接待人员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团结协作,妥善安排好相关人员的吃、住、行。

第十  煤矿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井下发生事故后,救援人员要遵照以下原则:

1.“紧急救灾、妥善避灾、安全撤离、救人优先”的原则现场抢险救灾。

2.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抢险救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确认突发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应急值守人员应立即组织受灾区域作业人员进行紧急撤离,并向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险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上级部门,不得发生迟、漏、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等问题。

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调集一切力量组织灾害现场职工开展自救、互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参与紧急突发事故处置的各相关科室和单位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辅助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相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遣,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矿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故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相关科室和基层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守人员要主动与现场处置人员或者与事故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影响等重要情况,必要时可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避免因信息失真、失实给指挥处置工作带来困难。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事故涉险人员在应急处置完毕,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在扩大,导致发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应急技术专家验收,报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 煤矿应急救援通讯和信息传递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矿井安装有线调度电话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确保通讯联络和信息传递的可靠,井下电话机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及其它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紧急避险设施地点要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第一百七十条 距采煤工作面上、下口距工作面10~2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测监控中心对井下电话机必须长期检查维护,保证电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的,必须向调度室申请,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根据情况确定改动方案后,再进行改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监测监控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通讯设备和缆线等。

二十  煤矿应急医疗救护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煤矿急救医疗工作以纳雍县新立医院为主。      

第一百七十八条纳雍县新立医院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 “120”号码,纳雍县新立医院17586619222是急救医疗机构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从事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2.从事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调度室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一百八十二条 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一百八十三条纳雍县新立医院120市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诊治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急救医疗秩序的,矿井根据相关规定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显现紧急避险撤人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矿井各级管理人员或职工在工作现场发现可能出现灾害的征兆显现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并及时汇报处置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矿井生产作业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征兆时,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在应急救援总指挥没有到达应急救援指挥部之前,由矿井值班人员、当班带班人员组织人员有序撤离。

第一百九十条 如果采、掘工作面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征兆,值班矿长、带班矿领导因特殊情况不在现场时,调度员、安检员、带班副队长、班组长、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均有权停止现场一切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任何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组织人员撤离: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它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矿井必须编制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全矿职工学习,使职工认知各种灾害显现征兆,让井下职工熟悉避灾标识、避灾路线。

第二十  煤矿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武装保卫科承担负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武装保卫科接到任务后,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负责现场周围人员和群众的安全疏散工作,避免二次伤害,设置警戒,封锁保护现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布置安全警戒,保证现场井然有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厂区道路畅通,加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积极维护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矿井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章 小龙井煤矿气象灾害停产、停工及撤人管理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密切掌握毕节地区的天气变化、汛情通报及矿区所在的降雨量情况,突出抓好应急处置工作和确保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通讯联络,保证极端天气降大到暴雨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降大暴雨前、暴雨时和降雨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本矿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地面水坑、河流、和井下涌水点,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全面巡查矿区内洼地积水和河道泄洪情况。

第二百条 认真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h连续降雨量达50毫米,且无停止迹象或其他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

第二百零一条 暴雨期间应加强井下各涌水点的观测,出现涌水量突然增大时,要加强排水,防止地表水突然涌入井下,造成淹井事故,若水势无法控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二百零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为暴雨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矿长为应急处置总指挥,全权负责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认真检查排险、及时组织井下人员升井避险的准备工作,认真落实避灾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天气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百零四条 气象应急管理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地方气象局发出的气象灾害警报和灾害天气预报。在接到预警信号后,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3.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各单位加强灾害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学习,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4.值班人员要做好停产、撤人的相关记录、总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  煤矿灾害事故现场处置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若井下发生突发事故时,灾害事故地点作业人员应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

第二百零六条 现场处置和救护本着“三先三后”和先救人后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置和救护。

第二百零七条 先期处置时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员有现场处置指挥和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二百零八条 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1.冒顶事故应急现场处理要点:

(1)发生冒顶事故以后,抢救人员首先应以呼喊、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与遇险人员联络,来确定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如果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险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3)在抢救中,必须时刻注意救护人员的安全。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支护,有准备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区工作时,要派专人观察周围顶板变化。

(4)在清除冒落岩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在处理时,应根据冒顶事故的范围大小、压力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

(5)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如果遇险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住,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其顶起,将人迅速救出。

(6)顶板沿煤壁冒落、矸石块度比较破碎、遇险人员又靠近煤壁位置时,可采用沿煤壁由冒顶区从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子维护顶板,边支护边掏洞,直到把人救出。

(7)较大范围顶板冒落,把人堵在巷道中,也可采用另开巷道的方法绕过冒落区将人救出。

2.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理要点:

(1)以抢救遇险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有人”,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救援。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会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

(3)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瓦斯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减轻遇险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4)清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3.煤尘爆炸事故现场处理要点:

(1)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时,首先由发现人利用附近电话汇报上级,说明灾害地点、性质、范围及波及面。同时设法通知灾区回风侧人员由区队班长带领,按规定的避灾路线退到新鲜风流地点待命或撤出矿井。

(2)此时所有人员都应戴上自救器。如果估计在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时间内撤不出灾区时,应利用现场一切可用的材料构筑临时避难峒室,等待救护队抢救。为了避免冲击波的伤害,发生事故时要背向冲击波方向,用湿毛巾保护面部和口鼻,躺在水沟的一侧。

(3)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应急计划通知有关领导及矿山救护队,立即组织抢救。

(4)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查清灾害地点、性质、遇难人数、位置、通风设施等的破坏程度,并制定出救灾实施方案,保持与救护队不间断地联系。

(5)救护队长应根据救灾方案安排行动计划。指挥部还应及时命令供应部门准备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下井人数的统计工作,组织好医务、家属及治安等项工作。

(6)灾区救护人员应注意的是,集中力量抢救遇险人员,应多带自救器或备用呼吸器,以保证遇险者安全脱险,立即切断灾区电源,注意停电操作应由灾区以外配电点进行,以防断电火花引爆煤尘或瓦斯,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7)恢复通风,清除堵塞物,迅速排除有害气体。

4.井下火灾事故现场处理要点:

根据热源不同,矿内火灾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因火灾,是由外来热源引起的;另一类是内因火灾,是矿物等可燃物本身受到某些化学或物理作用引起的。处理井下火灾的程序的要点为:

(1)通风方法的正确与否对灭火工作的效果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论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

①不使瓦斯聚积,矿尘飞扬,造成爆炸;

②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③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域,也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

④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⑤防止再生火源的发生和火烟的逆退;

⑥防止火风压的形成,造成风流逆转。

(2)为接近火源,救人灭火,应及时把弥漫井巷的火烟排除。

(3)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有直接灭火法、隔绝灭火法 、综合灭火法等。

(4)用水灭火最方便有效。要求有充足的水量,保证不间断供给;有正常的通风,使火烟和水汽顺利排出;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中心喷射,以防产生大量水蒸气而爆炸;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防止引发爆炸。

(5)隔绝灭火法是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构筑密闭墙,断绝火区的供氧源,使火区中的氧含量逐渐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逐渐增高,使火灾自行熄灭的方法。

(6)充填防灭火是一种较简单的综合灭火方法。利用地面和井下的高差产生的压力,加上泥浆本身的压力,把事先搅拌好的泥浆注入火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5.井下水灾事故现场处理要点:

矿井发生水灾后,常常有人被困在井下等待救助,这是救护工作的重点对象。井下水灾应急处理的一般程序要点是:

(1)必须了解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水,同时堵塞地面补给水源。

(4)加强排水和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将空区积聚的瓦斯引爆或突然涌出其他区域。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6)搬运和抢救遇险者,要防止突然改变伤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7)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发现遇险人员时,严禁用头灯光束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目失明。正确的方法是用衣片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险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发现遇险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护体温。应在井下安全地点进行初步处置(如包扎、输液、注射等)并待其情绪稳定以后,再送到医院进行特别护理。

第二百零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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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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