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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6——10条

发布时间: 2024-06-26 来源: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职业病 防治法》第十八条制定的。

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 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严格管理下,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执法监察,我国煤矿在执行“三同时” 方面做出贡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管理和监察,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 查暂行办法》,实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而保证了新建煤矿安全投入,为新建 煤矿提供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是指从基础开 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 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 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 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 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 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 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 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在各类建设项目中均必须 执行“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落实“三同 时”原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 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设 施的标准。

(2)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 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安全设 施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报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4)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不得偷工 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6)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摆样子,不予 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 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 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 提出建议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三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规 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据此,《规程》做出本条规定。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向从业人员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 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煤矿企业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

履行义务、维护权利、提出建议三者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共同体。落实 本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 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应当把企业的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 施计划定期告知从业人员;把作业场所顶板、瓦斯、水害等危险因素情况及防范 措施,以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及时告知从业人员;把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例如粉尘、热害、噪声等及时告知从业人员。煤矿发生事故不但 对发生事故地点造成危害,还可能波及其他作业地点,甚至危及全矿井,因此, 煤矿还应把事故应急预案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告知方式可采取电视、广播、网 络,也可采取会议、公告等。

从业人员是煤矿的主人,肩负着管理安全生产的重任,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 况是应有的权利,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是应有的责任。因此,从业人员要认真学 习、理解告知内容,抱着对企业负责、对安全负责、对自身负责的态度提出建 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 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 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

1.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 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

2. 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在法 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 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煤矿生产条件特殊,工作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众多、应急处置困难, 一 旦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赋予从业人员在发生险情情况下 紧急撤离的权利是必须的且十分重要。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使其掌握灾害事故预兆、应急处置措施、避灾落线,了解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 “三违”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 大敌,煤矿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由“三违”造成。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遵章 守纪、服从管理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 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也要 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证 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每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 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 程、规章制度的规定,违背客观规律,进行指挥生产活动的行为。违章指挥侵犯 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 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 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在生产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需要将各项工作有机、有秩序地协调起来,越是现 代化的生产,这种严密的协调作用就越明显。这就需要从业人员自觉维护和遵守 劳动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果从业人员存在 个人主义、自由散漫、无视规章制度的约束,不但会破坏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还会造成严重的人身设备事故。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定。

1. 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 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 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煤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顶板、瓦斯、水、火、粉尘等多种致灾因素,要求作 业人员必须具备预防、处理灾害事故的知识和能力。煤炭生产工艺复杂、作业环 境变化大,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技能。煤炭行业是高危行 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煤矿企业加强对从 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培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意识,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从业人员自觉地贯 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增加从业人员对煤矿危险有害因素的了解, 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培训不但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也是从业人员安全自保的需求,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 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安全 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实行入矿上岗教育、在岗教育和现场教育;安全技术知 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规律、预防灾害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 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发现灾害事故 预兆时的应急处置和避险措施,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以及相 关的安全防护知识;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特殊作业 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因为安全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所以本条还规定,对培训人员要 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为此,煤矿企业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档案管理。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 录轨迹、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能力的重 要参考,也是灾害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档案的内容应当详 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 况等。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直接影响本单 位的风险防控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 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发生的灾害事故表明,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 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 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来说,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 及与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标准;掌握安全分析、决策及灾害事故防治知 识,具有审查安全规划、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具有一定文化 程度,受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和掌握本单位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关键技 术;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安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 一般来讲,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 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及相关的安全标准;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灾害事故防治知识,具有审查安 全规划、计划、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安全 技术培训,掌握对本单位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和较好的现场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致灾因素多,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只有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很强的安全意识、应变能力和综合协调能 力,技术知识全面,方能科学部署、指挥煤矿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计划、措施,处理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以,本条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

3. 矿长能力要求

矿长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矿山安全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长一般应具备矿业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较丰富的矿山技术、管理 方面工作的经验,熟悉煤矿的开采工艺、管理流程、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管理,精通现场施工管理和应急处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 组织协调能力;身体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目前我国仍有一些煤矿的矿长由法 律意识淡薄、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担任,他们不但不能合理、有效地指 挥安全生产, 一旦发生事故也不能有效组织救援,严重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的提升。所以本条规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 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 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灾害 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 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其失误,对 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 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煤矿安全作业) 包括以下几类: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 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 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 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 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 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 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 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研石 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 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 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 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 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 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 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 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 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 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 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单位将根据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 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试验涉及安全生 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 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规定。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技术、工 艺、设备及材料,进入煤矿生产系统和生产过程,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使用的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具备足够的安全性,以适应煤矿特殊作业 条件和作业环境的需求,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基础条件。

1. 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煤矿井下是一种空间狭小、粉尘飞扬、昏暗潮湿、易燃易爆的恶劣运行环 境;因煤矿巷道布置是“管网式”的,所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 灾害事故的耦合,从而扩大灾害波及范围,使得事故应急处置困难;有的设备处 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不同于地面,因此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 理,是煤矿特殊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国自1990年开始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1992年写入《规程》,在以后修订的各版本《规程》中均强调了相关要求。2002年写入《安全 生产法》,2014年8月和2021年6月先后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等也有明确要求。实践证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 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对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有 关规定、不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进人煤矿井下,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 用。

【案例】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某煤矿-500m水平3316架子道内, 距专用回风道8m 处的配电点处,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3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事故主要原因:①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 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带电对 ZBZ-4.0M127V型照明信号综合装置进行电气性能试验,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②该设备 防爆性能尚未检验,未能取得产品安全标志,铭牌标注的防爆合格证号在 CMExC后无编号,安全标志 MA 编号20034172经网上查询为非该装置型号的产 品所具有的。

由案例可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取得相关合格证及产品安 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涉及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涉及的产品量大面广,对此 存在诸多理解上的差异和不同,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疏漏产品安全管理的现象。因 此对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对矿 用装备的安全管控。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次残产品进入煤矿井下,煤矿企业应 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技术装备保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煤矿企业应了解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目前,纳入安全标志 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破器材、通信信号装 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安全 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等共12类、118个小类。具体执行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 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的规定。

(3)在设备设计选型、采购时,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必须选择、采购取得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4)产品到矿后应进行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 (MA) 、证书,以及与产 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产品,尤其是系统类或装置类产品 的主要零(元)部件与安全标志证书中备注信息的一致性,包括部件名称、型 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或其他强制性认证编号)等,必要时查询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网站 (www.aqbz.org), 以保证所采购到的产品与安全标志实际认证产品 的一致性,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保存好安全标志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2.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管理的要求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中,其适用性、安全性受煤矿 诸多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其技术限制和认识上的不足,存在很多不确定因 素,盲目试验,容易造成事故。因此,本条对试验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提出要求,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煤矿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时的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不完善性和不确 定性,为防止其造成隐患甚至事故,在试验之前煤矿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必须对试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论证,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安全 措施,对参与试验的人员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培训。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 控制、管理等措施及应急预案。同时,在试验过程中还应不断分析、总结和改 进。

(2)对于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煤矿企业应要求新设备、新材料研发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的要求,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考虑到新产品安 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考核了安全性能,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潜在的危险 因素,在井下试验时,煤矿企业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向参与试验的人员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确保试验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3. 关于自动化、智能化开采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很难动摇,但煤炭 生产和利用环节的负效应,以及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灾害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问 题仍较突出。只有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 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 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 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才能实现煤炭工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少人化开采是我国煤 炭工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开采是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20世纪90年代以 来,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开始着手研究自动化综采关键技术,通过 采用计算机技术、采煤机记忆截割技术、电液控制技术和变频软启动技术等,在 地质条件好的中厚煤层实现了工作面3~5人的全自动化割煤,并探索实现工作 面无人的智能化开采。

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原国家煤矿安监局从2015 年开始抓煤矿“四化”建设,开展了“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 科技强安专项行动。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煤炭智能化开采列为重点研究方 向,国家能源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将煤矿智能化开采作为重点 研发任务。2019年1月,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凝练了应重点研发的5类(掘进、采煤、运输、安控、救援)、38种矿用 机器人。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 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 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1年、2025年、2035年的煤矿智 能化建设目标。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入围自然资源部2019年版《矿产资源节约 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 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煤矿智能装备推广应用纳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 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机器人与增材设备制造”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出 台实施在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政策。

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煤炭企业的积极响应。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出台了明确的煤矿智能化发展方案或者规范,国家能源集 团、陕煤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出台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一些煤矿在通过智能 化来提升煤矿安全方面也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和诸多成功经 验。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687个,其中智能化采煤工 作面431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256个;已有26种煤矿机器人在煤矿现场实现 了不同程度的应用,数十项成熟的智能控制技术得到实用,初步形成了煤矿开拓 设计、地质保障、生产、安全等主要环节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技术体系,基本实 现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操作、井下和露天煤矿固定岗 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煤矿智能化尚处于发展初期,具备巨大的发展空间,需要煤矿企业正确认 识煤矿自动化、智能化的定位,充分认识到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对煤炭工业 高质量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的重大作用,在管理观念、投入力 度、研发团队建设、推广应用力度等多方面下更大工夫。为此,本条要求煤矿企 业应“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4. 关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因此要求煤矿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以确保煤矿企业持续具备 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为煤矿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煤矿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完成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工艺 和产品的更换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自2006年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6 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即:2006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文件发布,涉及19种设 备、1项工艺;2008.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 监总煤装〔2008〕49号文件发布,涉及19种设备、3项工艺;2011年,《禁止 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11〕17号文件发 布,涉及16种设备、1项工艺;2018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四批)》,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文件发布,涉及13种设备、3项工艺; 2015年,《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 75号文件发布,涉及煤矿领域6种产品和1项工艺;2016年,《淘汰落后安全技 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文件发布,涉及煤 矿领域7种设备、1项工艺。在上述国家文件规定中,均列有禁止使用或淘汰的 设备和工艺名称、时限及替代产品。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使用被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 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 监局发布《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起 实施,对采煤、掘进、供电、提升等23项煤矿生产系统(环节)所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按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井型规模,划分为鼓励、推广、限制和禁止四 类,以表格形式收录煤炭生产技术639项,装备123项。

与2016版《规程》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 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增加的目的是适应目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需要,积极 寻求煤炭工业的重大技术变革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使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 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尽可能将从业人员从危险岗位和危险环境解放出来的理 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规章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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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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