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配电室、水泵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供配电、供水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用电安全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范围内所有配电室(含变电所、开关站等)、水泵房(含主排水泵房、接力泵房、防洪泵房等)及其附属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配电室、水泵房值班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电气设备和水泵设备。
第五条 进入配电室、水泵房的外来人员(包括检查、参观、施工等),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全程监护。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上班前及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七条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复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配电室安全管理
配电室应保持通风良好、照明充足、环境整洁,门窗完好并常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与运行无关的杂物。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高压设备操作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穿戴好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设备运行期间,严禁触摸带电部位。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PE)。
设置明显的“高压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安全警示标志。遮栏、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完好。
按规定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器材(如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
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记录应准确、完整。
第九条 水泵房安全管理
水泵房内应清洁干燥,通道畅通。水池、水沟应加盖板,并保持完好。
启停水泵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观察仪表指示(电压、电流、压力、流量等)是否正常。
水泵运行时,严禁接触旋转部位。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定期检查水泵、电机轴承温度、振动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潜水泵等水下设备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电源,并做好防淹溺措施。
做好水泵房排水系统的维护,确保防洪排水能力。
第十条 巡回检查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态、仪表指示、温度、声音、气味等。
发现异常情况(如异响、过热、冒烟、火花、漏水、绝缘烧焦气味等),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后,应增加特巡次数。
第四章 设备维护与检修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所有电气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通常合称为“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等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检修完毕,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标示牌,确认无误后方可申请送电。
第十四条 在潮湿、受限空间等特殊环境作业,必须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电压照明、保持通风、设专人监护等。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配电室、水泵房内必须张贴清晰、简明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触电、火灾、设备故障、淹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进行现场救护,并迅速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电气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报警。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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