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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5-10-09 来源: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充分发挥西藏矿产资源优势,优化勘查开发格局,推进绿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实现利益共享,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协议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稳字当头,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的要求,推行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勘查开发,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条纪律严到底”,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政府调控,科学布局。

坚持宏观调控,遵循地质规律,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制度,优化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配置矿业权,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市场运作,竞争出让。

市场配置,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竞争性出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四)突出重点,利益共享。

坚持目标导向,服务国家战略,突出战略性和优势矿产,突出边境地区和重要基础设施沿线,限定重点区域和矿种,构建资源引资金、资源促产业、资源带经济、资源助振兴,实现资源勘查开发利益共享。

三、明确登记权限

(一)分级登记制度

探矿权实行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两级出让登记制度。采矿权实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和地(市)自然资源局三级出让登记制度。自治区、地(市)级出让和登记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

(二)矿种出让登记权限

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自然资源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权限以外其他金属矿产,煤、高温地热(发电用),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除林芝市外)、矿泉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金属矿产。

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规定权限以外非金属矿产。

四、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严格出让条件

拟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和优势矿产勘查开发。

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应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社会信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予准入。

拟设矿业权人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乡村振兴,落实利益共享制度。

(二)禁止出让矿种

禁止出让砷、汞、泥炭、砂金、砂铁、地热(医疗饮用)、可耕用粘土等矿产。

(三)建立出让项目库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能源资源战略安全和市场需求,突出战略性矿产和重点成矿带,建立出让项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动态管理。

拟出让探矿权包括成矿有利区段调查评价提交的建议出让区块;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已灭失,具有进一步勘查价值的区块;地(市)县(市、区)或社会企业建议,经论证后具有勘查潜力的区块。

拟出让采矿权包括探矿权灭失,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含)以上,符合开采条件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存在可供开采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可直接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地。

(四)有序组织实施

前期准备。拟出让矿业权出库前,各相关部门要核实拟出让区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各类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和重要湿地等情况。

制定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战略性需求,避让生态敏感区域,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结合找矿前景、市场需求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及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围绕锡、锑、钼、锂、钾盐、铜、铬铁、金矿、硼矿、铁(水泥生产原材料)等战略性矿种,地热、矿泉水等可再生优势矿种,以及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砂石、石膏等地方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矿种,实地核实拟出让矿业权范围,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方案。根据经批准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评估出让收益,制定出让底价,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及相关文件。

竞争出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争性出让,出让相关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平台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出让年限

探矿权出让登记年限为5年,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面积的20%。

采矿权根据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明确出让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开采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

矿业权延续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探矿权达到相应勘查工作程度符合开采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转为采矿权。

(六)实施合同管理

应当与矿业权人签订勘查、开发合同,约定绿色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矿山建设进度、开发利用时限、利益共享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矿业权。

(七)矿业权撤回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矿产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规划性、制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落到实处。

(二)保障经费落实

各级政府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的必要经费。

(三)强化部门合力

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矿业权出让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统筹矿业权出让前后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属地原则,保障矿业权人依法入场,保证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四)建立信息公开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竞争性出让活动的监督机制,信息依法公开,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五)严格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本意见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与国家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附表:

竞争性出让矿种目录

序号

出让权限

矿种

分类

矿产名称

备注

1

自然资源部

战略性矿产

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

锡、锑、钼、锂、钾盐等西藏优势矿种

2

自然资源厅

战略性矿产

铁矿、锰矿、铬铁矿、铜矿、铝土矿、金矿、镍矿、锆矿、铪矿、铌矿、钽矿、铍矿、铼矿、硼矿、煤炭(特殊煤)、钒矿、钛矿(金红石)、铟矿、锗矿、镓矿、萤石、磷矿22种矿产

铜、铬铁、金矿、硼矿、铁(水泥生产原材料)等西藏优势矿种

西藏优势矿产

高温地热(发电用),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除林芝市外)、矿泉水等可再生优势矿种


3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

西藏优势矿产

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

仅林芝市试行

建筑、建工、石材、饰面、水泥生产等所需原材料

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砂石、石膏等建筑水泥原材料类矿产

主要涉及建筑、建工、石材、饰面、水泥生产等所需原材料


来源: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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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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