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全方位服务者
 029-89551388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什么情形属于违法采矿和违规处置土石料?

发布时间: 2024-08-27 来源:

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明确规定:

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01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

02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

03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04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

1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

2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3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免责声明:本官网所载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应单纯接受官网信息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应自主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本官网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官网载内容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全文完】

标签:

False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