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务,正常生产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作业的员工只有部分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中,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人事信息,查询劳动合同,询问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均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劳务派遣人员只是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过普通上岗体检,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虽该公司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案例分析】
当前,在部分用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上,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和企业正式员工一样,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不但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还要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此案中劳务派遣人员也开展了入职体检,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所以普通入职体检不能代替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此案中,该公司对于正式员工均安排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此,用工单位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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