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促进煤矿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守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也是煤矿执法检查的“底线”。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煤矿执法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第四条 煤矿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触碰安全生产“红线”:1.煤矿存在“七假”、“五超”和私开采掘工作面、擅自开采安全煤柱行为。3.井下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4.未经许可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5.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7.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2.采煤工作面初采、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增加被动支护或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3.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应力集中区内支护强度不足。4.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5.掘进(巷修)工作面巷道扩刷、交岔点、断层及围岩破碎带、淋水区、应力集中区、巷道穿层地段等复杂地段主动支护不能满足要求而未采取其他联合支护措施或联合支护措施未延伸到正常段5m以上。6.掘进巷道开门口未先对开门口区域及周边巷道加强支护。7.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或空顶作业。8.采掘工作面进行巷道维修或处理片帮漏顶时,未按要求超前采取临时支护措施或处理前未对邻近支护进行加固。9.采掘支护设计或支护材料选型不合理,支护强度不足。10.过断层等构造带未进行探查治理或者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1.大倾角施工临时支护不能满足要求,或支护设施由于自重影响下滑造成支护效果减退。13.巷道出现断锚、断索现象时,未查明原因,未及时采取措施。15.未对支护材料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16.在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违章进入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工作面煤壁之间区域。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强制淘汰煤矿机电设备。2.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3.采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4.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安装保护装置不可靠或者超员运行。5.各类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及甩掉不用。6.起吊作业选用的起吊工器具总承载量小于重物重量、起吊工器具不完好或大型重物起吊前未进行试吊安全确认的。7.起吊、设备安撤和复道等作业规程措施中未明确人员安全站位或施工中未严格落实造成人员处于可能波及的危险范围内。8.大型检修项目、设备安撤、清理煤仓等作业前未进行全面风险分析评估,或未编制专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现场安全监督。9.违反《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10.危险作业未按要求编审专项措施并组织培训,作业现场未安排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施工期间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未派驻专人现场检查和帮扶指导。11.违规跨越(蹬跨)运转的设备,或在未停电或闭锁的设备运转范围内作业。12.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1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未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14.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条件。15.停送电制度执行不严格,未按照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停电牌顺序停电或者约时停送电以及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17.大型设备检修后,不清点检修人员、检修用工具,未经安全确认就试运转。18.处理斜巷矿车掉道时下方有人、用绞车硬拉等危险行为。19.使用单轨吊机车运送人员未使用人车车厢,车厢两端未设置制动装置,两侧未设防护装置或者单轨吊机车安全闸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20.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上工作时,未装设保险伞和栏杆,未栓系保险带。22.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缺少工作票和施工措施。23.钢丝绳使用年限、断丝、径缩、锈蚀等达到报废或更换标准后,继续进行使用。24.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连接装置的安全不符合规程要求,未进行更换继续使用。1.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不清,或者采掘工作面水害威胁区域、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和预计情况偏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坚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仍然盲目组织生产。2.未按照要求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或者未及时开展三区转换。3.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或者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4.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5.未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未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6.发现有突(透)水、溃水溃砂征兆时未立即进行停产撤人。7.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下发临时预报、水害通知单,水害隐患治理不到位盲目组织生产。8.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煤(岩)柱的留设、变动未履行审批程序。9.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验证、组织专家论证评价,未经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开采期间随意扩大采高、控制顶板措施落实不到位。10.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或者擅自减少探放水工程量、探放水工程资料造假。11.井下探放水未执行“三专”要求,即探放水设计由非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未由专职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12.井下探放水未执行“两探”要求,即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未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或者人为减少物探异常区划分、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不到位,采煤工作面未两种以上物探方法相互验证。13.探放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套管长度不足、耐压试验不合格、排水系统不完善、放水量不能有效控制等造成钻孔突水隐患。14.现有水文地质勘探成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未及时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或者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设计、施工、总结工作开展不规范。15.延深水平、采区开拓到设计位置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开采。16.采掘作业地点未按照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要求配备排水泵、排水管路或者开挖排水沟建立健全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17.受水害威胁的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或者评价、分析工作弄虚作假,隐瞒忽视水害风险。1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防水闸门、直排系统运行、维护不到位,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或擅自进入盲巷作业。2.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未按要求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召请专业救护队。3.综采放顶采煤法采煤工作面或采空区(封闭区)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或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4.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5.存在重大煤尘爆炸风险的作业地点未采取有效的防治煤尘爆炸措施。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或人为故意造成甲烷或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的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9.使用二氧化碳、氮气等惰性气体导致作业地点(隅角除外)氧气浓度低于18.5%、二氧化碳浓度高于1.5%或其他气体浓度不符合规定未采取措施。1.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工。3.应力在线监测系统传感器、煤粉钻屑孔、卸压孔未按措施施工,或存在人为故意造假行为。4.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超过预警指标,未按要求撤人处置,或人为非正常干预。5.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8.违反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9.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推进速度超过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明确的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10.采煤工作面采动影响区域内巷道的扩修与回采同时作业。11.巷道、硐室违规留有底煤或留底煤未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1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巷道贯通和错层交叉位置未选择在低应力区或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未采取加强巷道支护、预防性卸压和防冲监测等措施。第五条 各煤矿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红线”纳入日常安全检查,严防触碰安全生产“红线”行为。第六条 执法检查中凡发现触碰“红线”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触碰“红线”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在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第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官网所载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应单纯接受官网信息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应自主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本官网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官网所载内容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