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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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3.6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的提升机作业。
3.7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3.8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3.9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3.10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达到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4.2 本标准作为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执法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的依据。对于提升、排水、通风等已经实现自动控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适当减少。
4.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目录。
4.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并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5.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 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中,提升机操作作业的人员配置应按每台提升机进行配置,排水作业应按每个主要排水泵房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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